行政强制-暂扣车辆 |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5-6-19 11: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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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
行政权责种类 |
行政强制 |
行政权责编号 |
0172030001 |
行政权责名称 |
暂扣车辆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法律依据 |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5年10月17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经公安部门检测合格,领取车辆专用牌照后,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车辆运营证。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 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不受城乡限制。市区以外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同在本市市区内的收费载客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车辆:(一)无车辆运营证营运的客运车辆;(二)车辆与车辆运营证件载明的车辆资料不一致的;(三)已被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通知停止营运的车辆仍继续营运的;(四)市区以外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同在本市市区内的收费载客经营活动的。 被暂扣客运出租汽车的责任人必须在限期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暂扣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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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保留 |
承办处室 |
稽查大队、机场站管理站、火车站管理站、东站管理站、信访投诉科、违章处理科 |
处室负责人 |
丁一、田明伦、李新志、岳军、陈巍、王学胜 |
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 |
30工作日 30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的条件 |
案情特别复杂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0工作日 |
报告批准岗 岗 |
稽查大队、机场站管理站、火车站管理站、东站管理站、信访投诉科 |
岗位负责人 |
丁一、田明伦、李新志、岳军、陈巍 |
时限 |
1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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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岗岗 |
稽查大队、机场站管理站、火车站管理站、东站管理站、信访投诉科 |
岗位负责人 |
丁一、田明伦、李新志、岳军、陈巍 |
时限 |
1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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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理决定岗 岗 |
稽查大队、机场站管理站、火车站管理站、东站管理站、信访投诉科 |
岗位负责人 |
丁一、田明伦、李新志、岳军、陈巍 |
时限 |
2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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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岗位 |
违章处理科 |
岗位负责人及时限 |
牛士杰 即办 |
行政复议机关 |
1.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郑州市人民政府 |
联系方式 |
1.67178839 2.67770392 |
执法投诉机构 |
信访投诉科 |
联系方式 |
67189900 |
纪检监察机构 |
纪检监察室 |
联系方式 |
67189699 |
责任事项 |
报告批准阶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实施阶段:出具暂扣凭证,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定违法事实,固定违法证据,调取证人证言,询问违法行为人、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作出处理决定阶段: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等情况,制作处理决定,报法制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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